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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gov.cn/gfxwj/20211231/4a3434a984d141b687b765e278514265.html |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2-27 | 2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1〕2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银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由上海银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其中,职工可自愿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或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沪惠保”。

三、参保人自愿购买产品后,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四、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商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