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试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9〕32号
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沪卫基层〔2006〕8号)自实施以来,对降低市民就医负担、方便市民就近医疗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扩大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范围,使更多市民从中受益,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在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试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1、参照试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未纳入《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范围;
(2)为社区提供综合性门(急)诊医疗服务;
(3)门(急)诊医保结算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
2、城保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非城保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3、参照试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现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中关于定向转诊的有关规定。
4、其他与参照试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有关的事项,参照《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市民就医负担,为市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