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咸人社发〔2018〕17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政府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城镇居民医保各级政府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6元,省级财政承担82.4元,市级财政承担15.3元,县级财政承担46.3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190元提高到210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但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130元/年提高到150元/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新增20元部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全额予以补助。
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20元(若遇中省提标,执行中省标准)。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但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160元/年,差额部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全额予以补助。
2018年个人缴费新增部分,在征收2019年医保费时予以补缴。
三、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将2018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35元/人.年提高到55元/人.年。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职责,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好2018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巩固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应保尽保。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38号)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