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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xianyang.gov.cn/ybzc/36685 | 作者: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6-12 | 6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咸人社发(2018)1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8〕15号)及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231号)精神,结合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及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缴费费率标准

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上调零点三个百分点,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9号),本次调整生育津贴产假标准共七项:

1.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刨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6.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奖励假期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三、调整时间

本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