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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hefei.gov.cn/zcwj/zcwj/13367851.html | 作者: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0-01-22 | 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我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预付按月定额结算年终决算考核补亏”的方式

根据2008年《合肥市卫生统计提要》有关数据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规定,测算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人均次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为20元/人次人均次费用低于20元的据实结算,高于20元的按20元结算

为保障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对公立定点机构按照每结算年度2万元的标准预付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预付费用逐年滚存直至服务协议终止

年终决算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基金结余情况,并结合对定点机构门诊就诊人次均次费用服务管理协议履行等考核情况,对定点机构进行适当补亏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