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公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编制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市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基础上,编制了《合肥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以下简称《价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价格目录》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增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可操作性,实施基本医保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价格目录》中的价格是市、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价格目录》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目录》,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自觉遵守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价格目录》、医保支付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价格目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六、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合肥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编制说明
2.合肥市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
3.合肥市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1《合肥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编制说明
一、《价格目录》主要依据省医保办等四部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医〔2018〕126号),2003年以来原市级主管部门出台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系列文件规定编制。
二、《价格目录》为我市现有市属、县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县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
三、其他未入编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如符合皖价医〔2013〕81号文件规定设施标准的公立医院病房床位费、按病种收付费、新增及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15日印发
合医保办发〔2019〕30号文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更正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