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依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结合我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际,决定将《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19〕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