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医保发〔20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雄安新区管委会,华北油田管理局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决策部署,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国家17种谈判药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执行国家17种谈判药品。将国家17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为确保与去年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使用政策衔接,本次国家17种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仍按20%执行。鉴于尼洛替尼在进入本次国家17种谈判药品之前,已纳入我省医保报销范围,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筹区要调整为2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的统筹区可维持原政策。各统筹地区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二、加强使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及监督,严格规范药品使用,切实保障合理用药需求,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执行。
四、相关要求
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抓紧组织实施,务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具体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进一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把好事办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统筹地区要做好跟踪分析,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