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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98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4-11 | 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医保〔2018〕34号

省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冀人社字【2011】3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综合处

联系电话:85518092

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省本级经办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业务经办,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已参保的)新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性质变更、增减险种,破产、改制、经济性裁员需为职工缴纳预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省直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增减人员编制,需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五)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在省本级参保单位之间工作调动、退休、本地变异地人员、确定为“七方面人员”,需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六)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调离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死亡,需办理减少参保人数、终止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代办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手续的人事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以下统称职工。

第二章办理时间和程序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一)办理时间:每年1至11月份的1—20日。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河北省省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河北省省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或《河北省省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表3,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录入本单位及职工信息的U盘;

4、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缴费明细》、或《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或《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登记名册》等);

5、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的上月职工工资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调动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还需提交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河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登记表)、增人计划卡、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社会保障卡;

8、原参保地(含部队)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9、需办理异地人员(是指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以下简称异地三类人员)手续,单位还应提交《河北省省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异地三类人员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异地三类人员登记表》)、办理异地人员单位证明材料、职工申请书等;

10、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省医保局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手续。

第五条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为新增职工申请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一)办理时间:每年1至11月份的1—20日。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录入新增职工信息的U盘或网上申报新增职工信息;

2、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上月职工工资表有其本人一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该职工调动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还需提交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河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登记表)、增人计划卡、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缴费明细》、或《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或《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登记名册》等);

5、职工社会保障卡;

6、原参保地(含部队)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灵活就业人员按冀医保【2010】4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省医保局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手续。

第六条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性质变更、增减险种,破产、改制、经济性裁员需为职工缴纳预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省直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增减人员编制,申请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一)办理时间:每年2至12月份的1—20日。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提交《河北省省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5,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分立的还需提交《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被分立或被合并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2、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提交《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在单位现名称和原名称栏内分别加盖现单位和原单位公章、财务章、人事章)、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性质变更,提交《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用人单位性质变更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涉及险种变更的,按本条款第4项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4、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增减医疗保险险种(增加或减少4%、10%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提交《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用人单位增加或减少医疗保险险种申请书、职工社会保障卡。

5、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因破产、改制、经济性裁员,需为职工缴纳预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提交《河北省省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6,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安置方案原件及复印件、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调整职工医保信息的社会保障卡。

6、已参保的省直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增减人员编制,提交《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省编办增加或减少人员编制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发生上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增减医疗保险险种除外),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省医保局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对其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予以变更。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在省本级参保单位之间工作调动、退休、本地变异地三类人员、确定为“七方面人员”,申请办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变更手续。

(一)办理时间:每年2至12月份的1—20日。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参保职工在省本级参保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由新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办理医疗、生育保险信息调入手续,提交《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本人调动手续、增人计划卡、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社会保障卡。

2、参保职工在职变退休,单位提交《河北省省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在职变退休登记表》(附表7)、《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表(中人过渡)》或《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社会保障卡。

3、参保职工属于办理本地变异地三类人员范围的,单位提交《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异地三类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异地三类人员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职工申请书及社会保障卡。

4、参保职工变“七方面人员”,单位提交《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障卡,以及行政副厅级及以上人员任命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运动员证书和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被确定为省直医疗保健对象人员(原行政14级以上干部、92年9月以前正高、83年以前副高)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参保职工发生上述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省医保局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对其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予以变更。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参保职工调离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死亡,申请办理减少参保人数、终止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

(一)办理时间:每年1至12月份的1—20日。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参保职工调离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提交《河北省省本级参保职工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附表8、以下简称《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职工本人调动、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社会保障卡。

2、参保职工死亡,用人单位提交《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职工死亡或火化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自发生上述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减少参保人数、终止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省医保局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予以办理。(参保职工死亡后即终止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在其死亡后30日内,为其办理终止医疗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驻石家庄市区的河北省省直原未纳入省本级公费医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休人员)申请医疗费统筹管理登记,需先经省财政同意后,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离休人员人事档案、《河北省省本级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本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9)到省医保局办理。省医保局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信息档案,用人单位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障费(机关单位需同时办理门诊病历本)。

第十条离休人员发生死亡,用人单位在其死亡后30日内提交《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离休人员死亡或火化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间,到省医保局办理减少医疗费统筹人数、离休人员终止医疗保障关系和医疗待遇手续(死亡后即终止医疗待遇),省医保局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予以办理,其原门诊病历本、社会保障卡作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省医保局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渡期一个月。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