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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xuancheng.gov.cn/OpennessContent/show/2280852.html | 作者: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期:2017-05-22 | 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0日

宣城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激发社会资本投资中医医疗机构活力,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健康中国2030”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建设“健康宣城、养生福地”为统揽,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中医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按照“宽进、优抚、严管”的总体要求,以“放宽市场准入、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监督管理”为重点,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促进我市中医医疗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中医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40%以上,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中医医疗服务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加快发展。将社会办中医纳入全市“十三五”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加快社会办中医发展。

(二)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准入和管理制度,完善中医相关政策,消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营造民营中医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三)正确引导,严格监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中医执业行为,严厉打击中医类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行为,保障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一)放宽社会办中医市场准入,探索多元化形式。

1.社会办中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市及区、县(市)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按不少于25%的比例为中医类专科医院留出足够的资源配置空间,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下同)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鼓励品牌化和商业经营连锁化发展。养老机构内设置中医药特色的康复、门诊、老年病医院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受地域、数量限制。

2.下放社会办中医审批权限。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和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申办一技之长中医诊所、坐堂医诊所以及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放宽社会办中医准入条件。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或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允许取得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下同)类别和其他类别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师,在注册临床等其他类别执业的同时注册中医类别执业。

4.探索多样化举办形式。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投资主体可自主申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肿瘤、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皮肤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扶持提供中医特色服务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在新建城区、开发区、大型住宅区、中心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一级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门诊部。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市级以上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5.鼓励发展高端中医医疗产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先进管理、中医特色的高端中医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或具有省内外先进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引导我市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开设国医堂、国药堂、艾灸堂和养生堂等,规划并建成以传统中医、药膳、药浴、艾灸、火罐、中药养颜美容等中医药传统技术为特色的“中医药健康养生综合服务区”。

(二)加大社会办中医政策扶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6.落实社会办中医价格收费政策。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非营利性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价。营利性中医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非营利性中医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指导价。

7.落实社会办中医医保政策。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管理上享有同等待遇。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慢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单位,执行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将针灸、推拿、拔罐等提供传统中医医疗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部门与纳入定点范围的民营医疗机构结算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一级中医医院起付线参照乡镇卫生院医保执行。

8.允许社会办中医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资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有收支结余,经医院决策机构决定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利息额。非营利性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在资产增值部分内,允许出资人收回原始出资额;剩余部分主要捐赠给本地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会、机构,并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9.落实社会办中医人事政策。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我市各项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和管理政策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10.落实社会办中医科研学术政策。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职工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平等吸纳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相应的比例,保障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和专业职务的机会。

11.落实社会办中医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完成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任务、政府各项指令性任务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府补贴。对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12.落实中医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落实中医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实施中医类别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在多个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允许并鼓励市级以上离退休名老中医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可以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申请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三)强化社会办中医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13.实行中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置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中医机构的经营性质。社会投资主体自主选择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性质。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工商质监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14.强化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把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超范围行医(特别是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以及只提供中医药一技之长诊疗服务的人员)以及虚假、夸大疗效宣传等中医违法行为,维护中医医疗市场秩序,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5.提高社会办中医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鼓励民营中医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之间开展技术合作、对口帮扶、托管和集团化等方式加强合作与支持。

(四)优化社会办中医环境,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1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宣城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协调。建立由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司法部门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

17.加强部门协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社会办中医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中医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投入政策,人社部门要落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和人事管理政策,民政、工商质监部门要落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登记管理政策。司法部门要将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纳入医患纠纷调处机制范围。

18.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办中医的方针政策,深入解读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办中医政策措施,大力宣传社会办中医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为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宣城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宣城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敏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盛桂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滨涛  市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成  员:汪晓龙  市发改委副主任

彭若晖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先锋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武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曹晓峰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赵  帆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美平  市政府督学

方学义  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王雪凤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陈明水  市国土局副局长

戴  祥  市物价局副调研员

田  野  市旅发委副主任

孙光荣  市住建委工会主席

佘敦宇  市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市委保健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佘敦宇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