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长江禁捕退捕办〔2020〕14号
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池州市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池州市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退捕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制定针对性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落实落细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政策,确保9月底前,因病因残等家庭生活困难的退捕渔民及时纳入低保,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退捕渔民医疗、社会保险覆盖到位;12月底前,退捕渔民住房安置保障到位。
二、扶持政策
(一)转产就业政策
1.保障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就业需求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2.工作举措。加强技能培训,比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培训补贴政策,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结合打击非法捕捞工作,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组建护鱼员队伍,市财政对水上护鱼员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对退捕鱼民从事公益岗位的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通过发展产业,务工就业、自主创业、安置公益岗位等多种保障措施,实现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具体实施办法依照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安徽省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人社秘〔2020〕156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政策
1.保障范围。2020年7月31日前录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内,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退捕渔民。
2.工作举措。
(1)养老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专业渔民,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养老金。2019年6月1日前未满16周岁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给予临时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212元/人月,补助期为3年。2019年6月1日起年满60周岁的渔民,可享受生活补助212元/人月,并依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同步调整。
(2)低保保障。对因病因残等原因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退捕渔民,由本人申请,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低保。
(3)医疗保障。自2021年起,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60%,个人承担40%。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退捕渔民中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保障。对符合住房(公租房、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政策的退捕转产渔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县(区)按照住房保障政策予以解决。具体保障办法依照《池州市退捕转产渔民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池建村函〔2020〕386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建立工作专班。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医保、住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建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指导和推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管。
(三)落实包保制度。贵池区和东至县要认真落实《安徽省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禁捕退捕渔民结对帮联制度的通知》《池州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退捕渔民“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帮扶退捕渔民落实转产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协调解决就业和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强化督查调度。市禁捕办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建立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周调度制度,重点调度退捕渔民安置工作进展、各地及相关部门部署推动安置保障工作情况、推动安置保障工作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