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统一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舟山医疗保障2022-09-22 18:15发表于浙江

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以全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量为测算依据,保持医疗服务费用总体稳定、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医保基金总体可承受。
(二)结构调整。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提高偏低的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确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有升有降。比照省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参照周边市级统筹试点地区情况,按照医院等级级差分类定价。2019年以来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的项目价格原则上维持不变。
(四)动态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价格调整后的影响因素开展量化评估,并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和我市实际,适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二、调价内容
按照现行省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调整2439项,上调价格低于该标准的1080项,下调高于该标准的1359项,部分手术类和复杂的医疗服务项目按三甲100%、三乙90%、二级及以下80%分级收费(见附件)。其余与省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相同的项目保持不变。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舟山市市级公立医院、各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不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参照相应等级公立医院实施。
实施时间: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