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635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31 | 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6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张景义代表:

《建立大病救助人员后期安置体系的几点建议》收悉,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信息化平台系统的建议

2014年7月,按照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我省相继出台《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2019年9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切实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保障作用,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冀卫规﹝2019﹞4号)和《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13号),对部分政策规定进行了创新,在流程上更加优化,救助的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是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经办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快基金支付申请材料审核效率和基金拨付进度,简化审核拨付程序,同时,规定市、县两级设立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省级不再设立。二是将经办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日常工作运转。三是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在原有救助身份无法确定和无力支付费用等对象的基础上,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等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救助对象范围。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以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直接救助4838人次,为“三无”人员或者无力支付的患者提供了危急重症救助的生命保障,避免因身份无法核实或者无力支付而发生贻误抢救时机情况,发挥“救急难”的作用;同时也缓解了医疗机构的急救欠费压力,让医务人员专心抢救患者,医患关系进一步和谐。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二、关于救治后人员安置的建议

(一)救治后无需医疗救治但仍无生活自理能力,接收到政府资助的养老机构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集中供养以及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工作。2018年以来,持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推进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保障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专业照护服务需求。目前,我省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共有床位6.03万张,入住特困人员2.9万人,剩余床位3.13万张,能够较好保障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2019年,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明确“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问题。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无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得到妥善照护。

(二)救治后有部分自理能力的可以由所辖部门的街道和村镇负责安置的建议。

为做好含救治后有部分自理能力在内的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2020年10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民〔2020〕106号),明确了安置对象范围、落户安置地点,规范了办理落户安置流程,有效解决了生活无着的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抓好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含救治后有部分自理能力在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安家落户,尽快融入社会。

三、大病救治后遗留残障的可以接受到基层康复医院继续康复治疗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包括大病救治后遗留残障的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在原已将20项康复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础上,2020年8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38号),将“表面肌电图检查”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按照甲类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保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开展,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关注医疗康复工作,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进一步抓好落实,并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