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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542571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30 | 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36号提案的答复

司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医保卡结余资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设立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初衷:一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医保待遇;二是为参保人在年老、大病时提前累积医疗资金;三是防范参保人员小病大治、过渡利用医保基金的道德风险;四是为了激励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现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过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加快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挥着特定的历史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环境等变化,出现了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闲置、滥用甚至违规使用等现象与问题,不仅损害了参保职工自身利益,也影响了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前期,为进一步发挥个人账户基金的保障功能,我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与实践。2011年,我省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由原来仅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扩大到: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标志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改革正式列入日程。为了保持改革的整体性与统一性,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更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要与中央步调保持一致,待中央方案出台后统一步调推进改革。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积极吸纳您的意见及建议,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梳理与改革研究,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人员及电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安昕0551—69029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