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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jiangxi.gov.cn/art/2021/5/20/art_27601_3687473.html | 作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20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279号建议答复的函

尹子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的改革方向。我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经商省财政厅,答复如下。

一是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确定的依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于当年6月左右确定的。比如,2020年的缴费标准280元是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1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中明确的“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来确定。

二是每年需要补缴的原因。由于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为提前征缴,例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是在2019年10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征缴的,而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需要在2020年6月左右才能确定,只能暂按照2019年的费用标准确定个人缴费,因此,差额部分在征缴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时补缴。

三是避免补缴的举措。我局将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逐步实现缴费标准提前告知,避免每年补缴上年度保费的情况发生。

四是明确财政补助清算时间。为保障参保居民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按照中央核定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与各统筹区结算2019年财政补助资金和预拨2021年补助资金。对每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增参保人员,各级财政在次年结算补助资金时列入了清算范围。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