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级及以下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黄医保[2019]47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经研究决定,降低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超声检查价格,同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价格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自觉遵守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0日起执行,以往超声检查等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
附:县级及以下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