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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ahsz.gov.cn/public/55419459/192334391.html | 作者: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2-22 | 6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

宿医保发【2020】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编制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2019〕11号)精神,在宿州市现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基础上,编制《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以下简称《价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价格目录》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增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操作性、实施基本医保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管理部

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价格目录》中的价格是宿州市一、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收费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际执行价格。《价格目录》由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优化调整。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目录》,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禁自立或分解项目收费,自觉遵守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价格目录》、医保支付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价格目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疑义或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附:(宿医保发[2020]4号)关于印发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