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王海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保障能力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建立健全价格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我局拟于近期印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实现制度闭环。《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印发后,将组织调价评估。经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在总量范围内及时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遴选项目上,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统筹考虑康复类项目价格调整。
二是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我局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申报要求、受理程序、价格监管等方面内容。自2019年以来,共出台三批新增新开展项目135项,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今后,我局将按照国家第十九次深改会精神,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审批符合立项条件的康复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支持康复项目创新发展,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二、关于将更多的康复服务项目和辅具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
根据国家关于将29个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工作要求,我区已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落实此项工作。经与国家规定的29个康复项目进行比对拆分后,将我区已开展的25个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最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59号)要求,对于未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程序向自治区医保局进行申报,按程序受理后,会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
三、关于提高康复项目的报销比例的建议
目前,医疗保障水平是根据医疗保险“以收定支”的原则,按照医院级别和医保基金筹资水平来确定的。今后,我区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提高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0951-5166051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