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9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关于自治区三甲医院专家到县级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帮扶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该建议提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受机制、待遇、地域的限制和上级医院的人才虹吸及社会化办医的高薪吸引等因素影响,县域医疗卫生人才流失严重。建议通过选派三级甲等医院专家中长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坐诊、讲课、培训、包抓科室等多种方式稳步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益,满足患者就近就医需求。
近年来,我区在制定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中,通过建立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支付政策,大力引导参保患者到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以此来助推分级诊疗秩序的建立。一是我区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在全国率先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全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全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设定的报销比例仅为4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报销比例分别设定为60%、70%,就是为了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在基层,小病不出县。二是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大病报销政策方面,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取消了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起步按50%执行,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00元后分别按75%、60%报销。同时规定未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两病”患者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可在普通门诊统筹中报销。用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两病”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三是在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18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75%、5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充分利用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目前,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服务能力、人才储备等方面还有所欠缺,需要在今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予以重视。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单位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待遇处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