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jytags/202207/t20220720_3718954.html | 作者:宁夏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15 | 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3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张莹委员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早产产假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了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相关待遇“女工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