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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jytags/202207/t20220720_3718971.html | 作者:宁夏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20 | 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20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苟金明提案者提出的关于生育力保护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优化产假制度的建议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为更好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产假,明确了我区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关于生育津贴制度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2019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仍享受原工资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关于将辅助生殖和不孕不育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中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各省据此制定各地的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其中,国家明确了各种不育(孕)症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要求,辅助生殖和不孕不育治疗项目目前暂不能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

据了解,国家拟对辅助生殖类项目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下一步,待国家对辅助生殖类项目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后,我们将从其规定执行相应政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0951-5166051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