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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jytags/202207/t20220720_3718989.html | 作者:宁夏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15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6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现就郝登魁委员提出的关于给予退役军人就医优惠政策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

根据自治区当前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保障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住院费用保障方面。参保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75%、55%。在此基础上职工医保通过大额医疗补助、居民医保通过大病保险进行二次保障。二是在门诊费用保障方面。我区将30种门诊大病纳入了保障范围,按规定取得门诊大病处方资格的患者,参保职工、居民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参保患者患常见、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60%以上。

二、相关政策规定

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第78号政府令)明确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等七类救助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救助标准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待遇。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建议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基础上,适当增加退役军人优抚褒扬等相关资金的投入,从而加大退役军人患者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特殊人群保障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助尽助,增加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