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9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尹相梅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居民慢性病综合防控及救治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通过医保报销等方式降低体检费用负担的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50号),将全区50周岁以上、连续3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部分体检项目打包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印发,确定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了医保基金的支付边界。根据现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定,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费用均列入医疗保障基金的不予支付范围。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50号)废止。
二、关于将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建议
2011年,我区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制度,首批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13个病种列入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随后分别于2013年、2015年、2017年适当扩大病种范围至30种疾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我区医保门诊大病的保障范围为进入我区医保“三项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药品和项目。202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后,我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将动态调整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完善医保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费用负担。
三、关于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的建议
我区高度重视贫困人员门诊慢特病费用负担问题。2015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的费用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每年的救助额度为2000元-3000元。2021年,为了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减轻特殊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7部门出台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1〕160号),将之前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2000元-3000元的年度救助限额提高为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5万元的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也扩大为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剩余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含孤儿)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仍超过3千元及以上的救助对象,按照7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
下一步,我局也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区疾病谱的特点、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和完善我区门诊慢特病的保障政策,进一步健轻参保患者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咸胜玉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