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剂目录的通知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统一省本级与成都市医院制剂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保用药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省本级与成都市共同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医保联动机制(暂行)〉的通知》(川医保办[2020]33号)有关要求,决定对省本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定点医院制剂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见附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及其支付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分担。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本通知自印发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本级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目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