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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08/2022/5/17/6073a46a029a4070b678cc892d00f997.shtml | 作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5-17 | 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事项清单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2]1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省清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单调整内容

(一)取消事项。从《全省清单》中取消“出具《参保凭证》”一个事项,子项编码为512036004001。

(二)变更事项。变更《全省清单》中“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两个事项的办理材料;变更“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主项下部分设定依据(见附件1),各子项编码不变。

(三)新增事项。在《全省清单》中增加“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一个事项,子项编码为512036012001(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做好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发布实施工作,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内容。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清单调整情况,确保清单相关内容落实到位。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及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调整情况表

办事指南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