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恢复、解除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流程》的通知
川医保中心办[2022]12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提升经办工作的质量,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相关要求,结合省本级经办工作实际,对《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恢复、解除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流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恢复、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流程》(川医保中心办[2019]13号)废止。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年5月23日
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申请暂停、恢复、解除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提升经办工作的质量,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根据省本级经办工作实际,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恢复、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流程。
一、申请主体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主动申请暂停、恢复、解除服务协议管理。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时受理,经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登记备案。
二、申请暂停、解除
(一)提交申请。
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须提交《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暂停服务协议申请书》或《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申请书》(见附件1.2)至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二)登记备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受理申请、登记备案、及时办理,并告知定点医药机构。
(三)注意事项。
1.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服务协议的,暂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暂停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服务协议申请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2.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时间恰为协议期满时间,则无需提交申请,不再续签服务协议即可。
三、申请恢复
(一)提交申请。
暂停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在服务协议暂停期间或暂停期满180日,可向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恢复服务协议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服务协议申请书》(见附件3);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服务协议申请书》(见附件3);
(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登记备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时受理定点医药机构提出恢复服务协议管理的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定点医药机构补充;对申请材料内容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及时恢复,并告知定点医药机构。
办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3号楼3304办公室。
电话:028-86523063
附件:1.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暂停服务协议申请书
2.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申请书
3.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服务协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