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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28147&tn=6 | 作者: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1-01 | 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医保办[2021]5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2021-01-01生效时间:2021-01-01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社保局,市医保信息中心、市人社保障信息中心: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参保的医疗待遇有效衔接,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计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接续参保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不得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在一次医疗费用产生期间内,发生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变更,其一次性医疗费用按险种待遇期分段报销,按首笔费用发生时的险种计算及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对应险种的最高支付限额,两个险种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额度不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