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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30706&tn=6 | 作者: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31 | 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罕见病用药保障对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医保办[2021]43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07-31生效时间:2021-07-31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完善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制度,进一步惠及更多参保患者,现就调整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对象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次申请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3周岁(含3周岁)以上的患者,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且累计参保月数已满36个月。

2.年龄不满3周岁的患者,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其父母任一方已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且累计参保月数已满36个月。

二、已享受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的,再次申请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