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门特定点药店:
为保障我市广大参保职工更好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特病)医疗服务,方便参保职工购药,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门特药店)购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第二条参保职工到门特药店购药,门特药店必须认真核实参保职工信息及其所患特殊疾病病种,并做好登记备查。特病用药范围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三条特病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远程电子处方服务的执业医师开具。门特药店应查验处方的真实性,并严格按照处方调剂药品,出售的药品必须与票据上药品名称一致。同时做好特病处方及购药登记,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门特药店为参保患者刷卡购药服务,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和通过一致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第五条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的职工特病患者,门诊处方用药可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为方便职工特病患者购药,解决处方来源困难问题,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的职工特病患者在门特药店购药时,门特药店执行购药备案制度。门特药店对当年度第一次购药的职工特病患者建立购药健康档案。购药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特病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保属地、联系方式、病种、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名字、处方日期,当次购买药品等信息。门特药店对登记的个人信息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透漏和传播。
在职工特病患者变更处方前,可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的职工特病患者,根据原留存处方购药(处方有效期限为当年度内)。门特药店需将健康档案和历次购药登记等资料保存完整备查。
第六条门特药店在销售特殊疾病药品时,必须采用条码扫描方式录入药品信息(无条码药品除外)。
医保刷卡购买特殊疾病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药店标价(现金购买药品价格)。
第七条门特药店应当加强特殊疾病购药的票据管理。在为参保人员的处方调剂完毕后,应出具凭证,逐项如实填写购药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内容,并加盖药店公章。凭证存根联及处方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八条职工特病患者在门特药店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药费用,属于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职工与门特药店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门特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职工在异地未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药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再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门特药店在为参保职工提供门诊特殊疾病医药服务时,应核对有关证件,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具备远程电子处方服务的门特药店,要依据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合理制定符合病情的治疗方案并严格把关,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串换药品。若门特药店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一经查实,暂停医保联网结算,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已有协议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健康档案表格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