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有关医药企业: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认真贯彻落实。引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配送单位。
二、我市辖区内相关医药企业要积极参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工作,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