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因患慢性或重症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予以救助,救助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自民发[2017]245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自民发[2018]7号)有关规定执行,《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医保发[2021]18号)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年度救助限额为200元,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年度救助限额为2000元。门诊救助病种范围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变化动态调整。
二、关于住院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别按70%、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自民发[2017]24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应救助金额的50%给予救助。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