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1]8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医保参保征收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一、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连续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期为保险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初次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中断参保后又续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保险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级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德医保发〔2021〕57号)和《关于缴纳2022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医保发〔2021〕68号)要求,积极主动协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宣传到户到人,抓紧抓实做好各项征收工作。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