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26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0号)(以下简称《办法》),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规范奖励程序、标准,切实推动《办法》落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举报奖励资金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设立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承保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相应安排资金。
二、规范奖励审批程序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查实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有举报人且举报人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由案件承办的经办机构填写《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与医保基金欺诈行为调查处理卷宗(包括举报投诉受理通知书、立案调查决定书、调查报告及附件、处罚决定书等)一并报送德阳市医疗保障局,经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制作《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涉及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的,制作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三、统一奖励标准
(一)对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违规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由举报奖励资金按2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按《办法》规定支付。
(三)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或者举报人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举报受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以及稽核管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标准在《办法》规定的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对应奖励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四)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支付奖励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查实案件中涉及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承保公司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程序,确保举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
(二)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各经办机构要结合省局宣传口径,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奖举报政策,深入解读《办法》新变化。要注意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途径,增强宣传效果。加强内部培训,准确理解《办法》规定,及时答复公众咨询,妥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举报奖励的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四川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