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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yibin.gov.cn/xxgkpt/detail.html?deptId=92338999&docId=20220901170201-703818-00-000&id=d5d9205e-d1b4-4cbe-b600-802e818ec75f | 作者: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9-01 | 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宜宾)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1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水平,鼓励二孩三孩生育,结合川南经济区医疗保障协同发展规划,为逐步缩小川南四市医保待遇差异,实现川南四市医疗保障待遇趋同。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一、提高参保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标准适当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表。医疗机构顺产剖宫产一级及以下2100元3100元二级3000元4600元三级4000元58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另外补助500元。二、将参保人员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在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含怀孕14周之前的门诊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额标准为700元。本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