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德人社〔2015〕9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