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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dezhou.gov.cn/n49125799/n49126025/c49725835/content.html | 作者: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日期:2015-09-30 | 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德人社〔2015〕9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