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中医药治疗支付标准的通知
德人社〔2015〕99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组织人事部)、卫计委:为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鼓励使用中医药治疗,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精神,现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中医药治疗报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医院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疾病范围:适合中药、中医适宜技术治疗且具有一定疗效的疾病。
3.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的中医诊疗技术。
二、报销比例
(一)门诊治疗:纳入门诊观察统筹,无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
(二)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