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德人社〔2015〕97号
为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降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德政发〔2014〕13号)文件要求,现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提高普通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村(站)级、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至80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总额控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出年度控制总额,按定点医疗机构所签约的参保人数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为解决住院病人的实际需求,减轻个人负担,在现行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各级医院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即一级医疗机构报销由85%提高到87%;二级医疗机构报销由75%提高到77%;三级医疗机构报销由60%提高到62%。
三、增加五种特殊疾病病种
在现有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基础上,将常见、多发,个人负担较重的陈旧性心肌梗塞(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形术后、肝炎活动期(甲型、戊型肝炎除外)、肾病综合征、自身免疫性疾病等5种疾病,纳入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属二类病种。
四、提高生育补助标准
女性参保居民的生育住院费用,自然分娩的补助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的补助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合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自然疾病报销标准报销。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