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首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医保〔2022〕23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医保〔2022〕2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2〕15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2022年在我市25家医疗机构开展首批DRG支付方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单
泉州市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21家公立医疗机构;
泉州德诚医院、泉州东南医院、泉州滨海医院等4家民营医疗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改革模式及时限
泉州市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等4家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21〕60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三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闽医保〔2021〕67号)要求执行DRG收付费改革,于2022年5月31日起正式实施DRG收付费。
另外21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医保局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以国家医保局DRG付费技术规范要求为依据,开展DRG付费方式改革,于2022年12月前正式实行DRG付费,在付费成熟的基础上探索收付费一体化改革。
第二、三批DRG支付方式改革的36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中医及精神专科医院,详见附件2),要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2〕15号)的要求,在2022年(DRG支付方式改革基础建设年)完成数据收集、数据质控、病案质量管理、政策培训等工作,将于2023、2024年实施DRG支付方式改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DRG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共同推动DRG付费改革有序推进。各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分局、市医保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明确DRG工作总联络员及有关负责人,并将人员名单于3月15日前报送市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科,报送表详见附件3。
(二)严密部署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各有关单位要围绕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重点工作安排的各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抓好重点环节和关键问题的落实,稳妥有序推动改革各项工作。各医疗机构要立足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目标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保质保量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首批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具体工作方案于4月10日前报市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科。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改革成效
DRG付费改革工作理论性、专业性、政策性强,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紧紧围绕DRG付费改革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项学习及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改革的认识和水平。同时,要加强DRG付费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营造改革氛围,提升改革成效。
附件:1.泉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首批医疗机构名单
2.第二、三批DRG支付方式改革的36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名单
3.XXX分局/医院/市医保中心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人员报送表(样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