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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qzybj.quan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wj/202001/t20200121_2209731.htm | 作者: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1-14 | 3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泉医保〔2020〕2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精神,现就我市配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我市参加基本医保并在省级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医院住院的患者。

二、支付管理

纳入DRG收费管理的费用、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详见附件)。上述费用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试点医院向患者提供DRG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不再出具项目费用清单。符合职工大病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市级医保扶贫补充补助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不纳入DRG收费标准、可单独收费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达芬奇机器人手术辅助操作系统、镇痛分娩、导乐陪伴分娩、临床用血等非医保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未纳入DRG收费管理及新生儿费用(产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我市现行政策进行支付。

三、工作要求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根据省医保中心接口规范做好我市医保结算接口的改造工作,确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DRG收付费改革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试点医院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及泉州参保患者医保支付限额.docx

2.泉州参保患者试点医院DRG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docx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