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实施DRG收付费工作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医疗机构转换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有效降低医疗成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我市参保对象在省级三家试点医疗机构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医院。首批确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家试点医院实施DRG收付费政策,并视情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推进DRG收付费改革工作落实。
(二)实施对象。在试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均纳入DRG收付实施范围。
二、支付比例
我市参保对象在省首批试点医院支付比例如下:
| 统筹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漳州市在职人员 | 65% | 35% |
漳州市退休人员 | 70% | 30% |
漳州市城乡居民 | 35% | 65% |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5日实施。其它相关工作按照省通知要求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