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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qinzhou.gov.cn/zfxxgk/qzszfxxgkpt/qzsylbzj/fdzdgknr_8/bmwj_14/t13630804.shtml | 作者: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07 | 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钦医保发〔2021〕2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8号)精神,为推进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解决医保支付管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健康钦州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付费方式改革工作提出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21年,DRG付费方式结算全覆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调查,DRG培训(2021年5月)。通过调研等方式对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应用、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编码技术人员配备、信息支撑能力等进行调查摸底,科学评估实施DRG付费基础条件。分期分批组织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计信息、病案、收费等业务人员培训,开展DRG病案首页填写、疾病编码和手术编码等相关培训。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2021年5月—6月)。各县(区)布置各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病案首页信息管理系统,按DRG数据接口标准进行信息系统改造,实现与全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无缝连接。

(三)模拟运行(2021年6月—10月)。2021年6—8月在二级医疗机构进行模拟运行,2021年9—10月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模拟运行。模拟运行期间,各县(区)按原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运用结算数据与DRG预结算数据进行模拟比对,判断系统运行情况、病种入组率、编码准确率,测算结算数据差异,优化DRG分组方案,完善DRG结算平台。

(四)实施DRG付费结算。二级医疗机构自2021年8月1日起统筹地区内医保住院病例医疗费用实行DRG付费方式结算;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统筹地区内医保住院病例医疗费用实行DRG付费方式结算。

三、责任分工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式改革工作由各县(区)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具体分工如下:

(一)医疗保障部门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DRG付费方式改革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考核和监管。

(二)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完善病案信息质控管理体系,夯实疾病分组的信息数据基础,组织病案编码知识培训,做好医疗机构病案首页信息和费用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工作小组,组长由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局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DRG付费改革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调。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与软件开发单位的沟通,按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做好数据上报、数据整理、接口改造、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县(区)要积极宣传推进DRG付费改革的重要意义,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考核。各县(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的特征,建立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结算等挂钩。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