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的通知
宁医保[2019]83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公立精神病医院:
自2018年7月我市实施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管理以来,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精神病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理顺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工作,根据“保基本、可持续、可承受”的原则,综合考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医疗费用增长、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额标准
调整后的各类公立精神病医院按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如下:二甲定点医院的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行为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的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为178元/天,精神分裂症的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为189元/天;二甲以下定点医院的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行为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的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均为130元/天。
二、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精神病类医院按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医院应于8月31日24时前将已在本院住院并纳入按床日病种收(付)费管理的参保人员按照原床日收(付)费限额标准办理医保出院结算,如需继续住院并符合按床日病种的参保人员于9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并按调整后的限额标准收费及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继续按《关于公立精神病医院实施按床日收(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局〔2018〕58号)执行。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民政局宁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