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含参公)、全额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0〕119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好公务员(含参公)、全额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我市公务员(含参公)、全额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及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与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含参公)、全额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计算。
(一)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地差、未纳入、医疗补贴、养老补贴)。
(二)其他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提高10%)、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地差、未纳入、医疗补贴、养老补贴)。
二、公务员(含参公)、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与标准调整为按照以下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入:
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
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
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0%计入。
三、公务员(含参公)、全额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与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执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市劳发〔2008〕65号文件废止。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