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藏医保〔2024〕14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医疗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藏医保〔2022〕39号)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西藏实际,并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本次共调整2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价格上调医疗服务项目23项、价格下调医疗服务项目4项,并对5个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 各公立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运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三、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 本次公布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从2024年4月15日起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原有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