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24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藏医保〔2024〕21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精神,促进新医疗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西藏实际,并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审核确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的补充,现行项目价格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此次审核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 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四、 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24年6月1日起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试运行期2年。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4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