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2〕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要求,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范围对象
主要适用于流动就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的业务办理。
二、关于转移接续申请
跨省转移接续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请,省内转移接续依托省医疗保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申请,待智慧医保全面启动实施后,省内转移接续以省集中模式在跨统筹区参续保时同步办理。
三、关于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跨省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按照国家规定经办,省内转移接续在智慧医保未全面实施前,按省平台现有业务经办规程规范操作,表单材料统一格式,实现电子化归档,不再通过信函寄递。
四、关于待遇衔接
(一)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待遇衔接实行全省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转入地参保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在转移接续前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含)以内,符合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原则上不回溯。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参保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待遇。
(二)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含)以内,符合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原则上不回溯。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参保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待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补足。各地不得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强制要求参保人在本地办理职工养老退休。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