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二)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2022-04-27 10:05
1参保人员在非参保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应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记账的医疗费,由就医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清算。
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医药机构就医,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算。
2参保人在异地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用有没有报销时限?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实行跨统筹区结算。对在市域外就医期间由个人垫付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最迟须在诊治终结后第二年度前六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3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接种前,根据前期接种凭证,确认自己是否已全程接种,并且完成全程接种6个月以上。在接种时需携带身份证件、接种凭证等,并根据本地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合现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询问;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应负担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项目付费、总额预付、病种付费、人头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统一与本辖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