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23号
各区医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等文件要求,自2022年3月21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按照诊疗要求,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参保患者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每次5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每份9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内容附件)。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保支付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