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合肥参保人员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
人民融媒体2022-06-22 16:59
从7月1日起,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长期住院治疗的,纳入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精神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参照就医地精神疾病住院床日费用定额标准执行。6月22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方案》出炉,该方案通过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建立符合疾病治疗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合肥市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床日费用定额标准为:根据精神病诊疗特点,将精神病患者住院时长划分为三段,第1-30天为第一段、第31-60天为第二段、第61天以上(含第61天)为第三段。综合近两年日均住院医药费用及费用上涨、不合理费用等因素,按医疗机构级别测算确定三段床日费用定额标准,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00元、340元、270元,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20元、200元、180元,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80元、160元、140元。一个年度内,患者在同一医院再次住院的,前30天执行第二段床日费用定额标准,31天及以后执行第三段床日费用定额标准。与此同时,合肥市医保局可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违规费用审核扣减情况及对医疗机构监管考核情况等因素,建立床日费用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需要提醒的是,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不影响参保患者待遇,参保患者实行按项目结算,按照合肥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政策计算确定个人自付费用。医保基金按患者住院床日累计定额费用扣除个人承担费用(含个人自付和目录外自费)后与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床日累计定额费用按照住院床日和对应段床日费用定额标准计算确定。
当遇到外伤性精神病患者的住院医药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前,超过30%的医药费用已由非医保项目减免的;住院日≤7天的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精神病患者合并其他疾病的,当诊治其他疾病的专项医药费用(仅指治疗其他疾病的专项检查、专项治疗及专项药品费用)累计超过总住院费用50%以上等情况时,退出床日付费,实行按项目付费。
患者凭就医凭证(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核查参保患者身份,确认符合按床日付费范围的,在医院HIS系统标识“按床日付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按照预计住院费用及个人承担费用,预交住院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时,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在院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合肥市医保局表示,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理由不执行按床日付费。不得小病大治,不得将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入院,不得故意延长住院日。严禁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按床日付费的患者医药费用,增加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