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医保秘〔2019〕60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实施好新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政策,促进分级诊疗,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城乡居民市域内就医办理转诊手续到市三级医院住院的,其报销比例由70%下降至65%,保底比例45%保持不变。
二、参保城乡居民市域内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三级医院住院的,其报销比例由70%下降至60%,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比例由45%下降至40%。
三、参保城乡居民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域外就医的,因降低报销比例增加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安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7日
抄报:市政府,省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9月17日印发